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长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长期外国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专”)是指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一学期或以上、并与我校签署正式聘用合同的外籍人士。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我校长期外专的聘请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的原则
1.我校聘请的长期外专应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2.我校聘请长期外专应“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3.我校聘请长期外专的重点应逐步从单纯的语言技能课教师转向专业课程教师及高层次科研人员。
二、长期外国专家的条件
1.语言技能课外专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讲师及以上职称,以及3年以上的教学经历。专业课程外专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熟知相关领域的最新学术发展
2.长期外专的年龄不超过65岁,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超过5年。
3.身心健康。
4.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
三、 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的程序
1.项目申报
(1)每年5月份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次年长期外专聘请计划,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各类外国专家项目申报材料。
(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各部门报送的外国专家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2.签订合同
经学校领导核准后,与长期外专签订聘用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工作量,细化双方责任和义务。原则上,外专每周授课时间不少于16学时。如教学工作量不足最低标准,可以指导学生论文、讲座等形式补充。相关工资待遇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学校长期外专工资标准确定。
四、在校管理
1.各部门外事秘书协助长期外专安排住宿,熟悉环境。
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外国专家证》。
3.各部门应了解长期外专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定期将对长期外专的评价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反馈。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各部门的考核意见,对表现突出的长期外专予以奖励;对不履行合同且工作态度差、绩效低的长期外专予以批评、警告,甚至解聘。
五、项目总结
1.各部门须在长期外专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将该项目工作总结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各部门若要续聘,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报续聘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续聘。
六、附则
1.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2.本办法自即日起试行。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