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根据《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上外贤达办[2013]22号),制定本须知。
一、适用范围
1.本留学须知适用于参加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订校级合作协议的项目,前往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我校注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申请休学或退学(保留学籍一年)自行赴国(境)外留学的学生不适用本规定。
2.国(境)外交流学习主要是指在国(境)外大学(含港澳台地区的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开展的以交流访问、课程学习、攻读学位、科研合作、带薪实习为目的的活动。
3.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合作模式包括、学分互认、双学士学位、本硕连读、短期研修。
二、申请条件与报名流程
(一)申请条件
1.学生申请赴国(境)外学习,学分平均绩点不低于2.0(含2.0),已修课程合格。
2.学生申请修读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基本一致。如不一致,须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可后,方可申请。
3.符合对接院校的学分要求。
4.符合学习交流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报名流程
1.根据项目申请要求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审核通过后,学生向留学服务办公室递交《上外贤达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3.学院指导学生拟定国(境)外学习计划;学生填写《出国交流与访问项目学分转换审批、确认表》,并经学院同意签章后送教务处审核。
4.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成年近亲属按规定签署《承诺书》。
5.留学服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协助学生办理国(境)外大学入学申请及出国手续,并协同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出行前须知会议,解读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三、对在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的要求
1.学生若要变动修读课程,应及时与学院沟通;变动后的课程必须经学院领导与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实行学分转换。
2.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应委托他人将学生证交给辅导员,由辅导员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3.学生按所在学校规定,购买医疗保险,同时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其他保险。
4.学生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所在学校管理规定,尊重当地社会风俗习惯;学生因违反所在国法律、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5.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仍为上外贤达学院学生,具有本校学籍,必须遵守本校的规章制度。
6.学生应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每月至少2次向所属学院和留学办公室汇报学习与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主动与家长沟通。如遇到特殊问题,及时向所属学院和留学服务办公室反映。学生需听从学校的指导和安排。
7.在国(境)外同一所院校学生人数达到3人或以上,应成立“学生联谊会”,由学生自行推选会长,定期召开例会,并向留学办公室相关负责老师与学院外事秘书发送例会记录。
8.学生应主动关注学校网站,获取各类统考报名信息,及时委托他人按要求报名。
9.学生必须遵守在国(境)外学习交流规定的时间,按时回国报到;逾期回国者或不按时报到者按《学生手册》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10.学生因个人原因需延长或缩短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时间,应向所属学学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由留学服务办公室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分转换、毕业与学位授予
(一)学分转换
1.学生回校后,应及时更新《出国交流与访问项目学分转换审批、确认表》上信息,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互认相关规定核准其所选课程及取得的学分,经教务处审定后,办理学分转换手续。
2.学生申请学分转换必须附国(境)外院校出具正式成绩单(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信息),国(境)外院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由该院校密封寄至我校留学服务办公室。
3.学生若需要国(境)外交流成绩和学籍证明,待教务处完成学分与成绩的审定后,到教务处办理登记,原则上5个工作日后取件。
4.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能完成规定的学分,应在返校后,按照学校规定修满相应学分。
(二)毕业与学位授予
1.毕业年级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仍应按照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可予免答辩,但必须通过盲审。
2.毕业年级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修满相应学分方可颁发毕业证书;符合颁发学位条件方可颁发学位证书;毕业年级学生可申请延长学籍。
3.学生应在我校毕业资格审核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学院提出毕业申请。经审查合格,学院将学生在国(境)内外成绩单、学院审核表等材料报教务处。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的准予毕业。符合条件的授予学位。
4.若学生在国(境)外交流的成绩单未能在毕业审查工作结束前送达所属学院办理学分转换,且已修完规定的总学分80%以上(含80%)可暂作结业处理,待学分转换确认后,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若达到学位授予要求,教务处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可授予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特殊情况
1.遇到国(境)外社会动乱、两国政治大环境出现问题、重大自然灾害、两校合作出现问题等特殊情况,学生及有关人员应及时向所属学院及留学服务办公室报告,由所属学院及留学服务办公室汇总情况报外事处后,各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2.特殊情况报校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六、附 则
1.本须知适用于参加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订校级合作协议的项目,前往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我校注册本科生。
2.国(境)外学习交流主要是指在国(境)外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开展的以交流访问、课程学习、攻读学位、科研合作、带薪实习为目的的活动。
3.国(境)外大学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大学。
4.本须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上外贤达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
申请表
2.出国(境)交换与访问项目学分转换审批、
确认表
3.承诺书
附件1:
上外贤达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 | |||||||||
项目名称 | |||||||||
交流期限 学期 (从 年 月 到 年 月) | |||||||||
姓 | 名 | ||||||||
拼音大写 | 拼音大写 | ||||||||
性 别 | 出生年/月/日 | 健康状况 | |||||||
籍 贯 | 专业班级 | 学 号 | |||||||
有否出国经历 (去过哪些国家) | 有无拒签史 (拒签日期) | 有 无 | 有无护照 | 有 无 | |||||
护照号 | 身份证号 | ||||||||
护照有效期 | 本人手机 | ||||||||
家庭地址 | 邮 编 | ||||||||
父亲姓名 | 工作单位名称(电话/手机) | ||||||||
母亲姓名 | 工作单位名称(电话/手机) | ||||||||
紧急联系人姓名 | 工作单位名称(电话/手机) | ||||||||
填表人申明: 本人保证报名表中填写的信息均正确无误。如因填写不实,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 |||||||||
签 名 | 日 期 | ||||||||
备 注 | |||||||||
情况说明: | |||||||||
注:预约签证必须提供个人护照。无护照学生报名申请境外交流学习务必事先向户籍所在区的公安机关或市出入境管理局申办护照。 护照办理机关:上海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浦东民生路1500号 (各区县均设有办理机构) 户籍在贤达学院的应先去曲阳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后,就近去虹口公安分局出入境发证窗口办理护照。地址:闵行路260号 |